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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承接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职责的公告
发布人:admin发布时间:2019-05-27 15:53:55浏览次数:1560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职责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现将我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职责承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特殊建设工程,应按规定向住建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属于简政强镇下放委托权限范围的项目,直接向属地镇街住建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八)本条第一至七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九)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二、对第一条规定范围以外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住建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备案,住建部门按规定实施抽查。
三、对于既有建筑改建工程(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若既有建筑原来未办理消防验收或未取得合法产权的(或市相关部门保留使用意见)的,不予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24日
公告链接:http://zjj.dg.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jsj/ptzgg/201905/166710.htm